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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8.25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2633 | |
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的管理,提高“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推动我市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使用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是指《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规定的8大专项共24个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其他“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按要求需报市政府“一事一议”的项目,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分工负责资助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第五条 “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包括市立项资助项目和市配套资助项目,其中市配套资助项目是指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或工作方案,由市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推荐上报并获得国家和省立项资助且由“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给予一定配套的项目,市配套资助项目的立项管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主要对市立项资助项目的立项审批行为进行规范。 第六条 在启动项目申报工作前,属切块资金的,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市社会、经济、科技发展情况和规划、战略,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重点支持领域、资助方式、资助计划等内容,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于每年第一季度发布专项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属市预留、统筹的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案并与市发改局、财政局取得一致意见后,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对关键性、共性技术引入竞争机制,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可通过项目招标、专家评审等方式组织,并严格按照招投标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二章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第八条 “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审批流程一般包括申请、审查、评审、公示、审批、签约6个基本程序。不同类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立项程序。 第九条 申请。 申请“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以及相关材料。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背景、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的金额、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资金申请还应附上以下文件: (一)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需提交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商贸流通业、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由发改部门出具;工业、商贸流通业、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由经信部门出具; (二)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提交项目招标核准意见; (三)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四)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审查。 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一)符合“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有关要求; (三)符合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实施条件基本落实。 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申请报告,业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申报单位按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评审。 通过部门审查的项目,即可进入专家评审阶段,并按照《“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公示。 经评审通过的项目,应向社会公示7天或以上,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业务主管部门重新进行调整。由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引进的重大项目,使用“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的,按市政府有关决议执行。 第十三条 审批。 公示期满后,业务主管部门向市政府上报资金安排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实施后,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同意安排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作出批复,并将批复意见下达给申报单位,同时抄送市发改局备案。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计划的依据。批复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建设单位或实施主体、主要建设内容或实施内容、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建设起止年限和投资计划,以及“科技东莞”各专项资金政策规定的有关事项等。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第十四条 签约。 项目批复文件下达后30天内,除事后资助或奖励的专项项目外,业务主管部门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的经费安排和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并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合同书签订后,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对于同一单位的同一个项目(指项目实施内容或支出内容相同),“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不给予重复资助。 第十六条 无偿资助主要采用货币补助方式,也可根据有关政策和项目具体情况,采用设备、材料等实物补助方式,由有关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的方式统一购置后配备给项目单位。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要严格执行“科技东莞”工程政策的有关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考核指标,不得转移、侵占或挪用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资金。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招标核准意见开展项目招标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相关政策要求定期向各业务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因故不能按计划实施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业务主管部门说明情况,由业务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提出具体处理或调整意见。 第二十一条 除事后资助或奖励的专项项目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完工后,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项目开展完工验收或完工评价,并会同市财政局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业务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及时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经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商定一致后,由市财政局及时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资金: (一)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完工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并由市财政局联合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被骗取财政资金10%以上50%以下罚款,取消项目单位三年内申报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存在重大问题或明显漏洞、严重失实的,各业务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财政资金资助项目评估资格、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有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责暂行办法》进行问责。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会市财政局和“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之前出台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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